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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发布

--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内容占半

文章来源:中国manbetx体育网撰写时间:2020-01-10作者:裴虹


  1月9日,自然资源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就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作了重要说明,并回答了有关提问。自然资源部副部长凌月明对《意见》中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面的内容作了重点介绍。

  凌月明说,《意见》主要包括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油气勘查开采管理改革、储量管理改革三个大的方面内容,11条具体改革内容。其中,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面有六项内容。

  一是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明确除协议出让外,对其他矿业权都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

  二是严格控制协议出让,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

  三是积极推进“净矿”出让,开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

  四是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解决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不同层级管理带来的问题,自然资源部今后将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等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战略性矿产中的大宗矿产通过矿产资源规划管控,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这是对同一矿种不同层级管理的考虑。其他矿种由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五是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已设探矿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继续办理探矿权延续,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面对各类市场主体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

  六是调整探矿权期限。根据矿产勘查工作技术规律,以出让方式设立的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延长至五年,每次延续时间为五年。但增加了一条,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应扣减首设面积的25%。

  针对《意见》中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方面的亮点,自然资源部矿保司司长鞠建华表示,一方面,是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缩减办理环节和要件,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另一方面,是明确评审备案范围。缩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将原来18种评审备案情形减为4种,即只对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矿产资源储量,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进行评审备案。

  自然资源部地勘司司长于海峰就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表示,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开展的地质勘查,主要是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目的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编制地质矿产有关规划和工作部署,二是为自然资源管理机关出让矿业权提供区块,三是引导和拉动商业性矿产勘查,四是开展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财政出资开展的地质勘查工作,要坚持准确定位,充分发挥社会资金在矿产勘查中的主体地位。

  于海峰指出,此次对相关工作进行了规范,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意见》下发前已设探矿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继续办理探矿权延续登记,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面对各类市场主体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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