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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发布

文章来源:自然资源部撰写时间:2019-09-03作者: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日前,修改后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发布。此次修改的主要出发点是落实地质灾害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的合并,切实为矿山企业减轻负担。

  新版《规定》将第十二条修改为:“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明确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括的内容:一是矿山基本情况;二是矿区基础信息;三是矿山地质环境影响和土地损毁评估;四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五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程;六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部署;七是经费估算与进度安排;八是保障措施与效益分析。

  新版《规定》切实为矿山企业减轻负担,将第十七条由原来的“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修改为:“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统筹用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

  为落实地质灾害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的合并,《规定》对多条内容进行了修改,如将第十八条修改为:“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将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中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修改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

 

  《规定》全文请见:

  https://dwz.cn/XiGHGng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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